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659号
申请人:***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清
被申请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健峰
申请人***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866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649596.9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何中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姚长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