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6民初4942号
原告:天津渊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8号(新:津都大厦A座401-51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婷,天津茂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茂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珠江道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辉,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渊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渊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3.5元,由原告天津渊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畅
书记员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