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终6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内蒙古耀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投吉林市体育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雾凇西路中凯红星家居建材港36号办公楼商业0单元11层016号。
法定代表人:冯新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渊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8号(津都大厦A座401-515室)。
法定代表人:王洪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波,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文投吉林市体育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渊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6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6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74元,减半收取计14,337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照明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关 晶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