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渊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5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8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清,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葛万北路与津歧路交口润淼佳苑创意中心401-3室。
法定代表人:张亦鹏,职务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本院依法足额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资金监管账户存款,后发起扣划经开户行反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住建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相关规定,本案中涉及案款不符合该《通知》的规定,故无法扣划,申请人认可本院以上执行行为及调查结果,除上述财产线索外,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李云飞
审判员  张勇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