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渊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圣雅商贸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民终4484号
上诉人:***,男,197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钟鹏,天津茂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潍坊圣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东环路5018号。
法定代表人:高树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天津渊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津都大厦401-5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洪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占国,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圣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雅商贸公司)、原审被告天津渊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渊博建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21)鲁0724民初6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欠款总额为129,044.05元,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只根据两份业务往来确认单就确定上诉人欠款金额为129,044.05元,认定案件事实并不明确,应当根据上诉人签字的送货单来确定货款总额,减掉上诉人已经支付的450,000元,上诉人实际欠款金额为83,644.97元,且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开具的发票证实总货款为533,644.97元,所以上诉人应给付的金额为83,644.97元,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按照LPR的四倍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合同约定: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结清欠款,则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收取欠款利息,直至结清为止。该条款约定利息过高,明显超过借贷纠纷案件约定的利息标准,且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案件,所以该条款属于约定利息过高,属于无效条款,上诉人同意按照LPR支付利息,请法院支持。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7581.8元资金占用补偿费,不符合法律规定。虽双方约定该项条款,但该条款显失公平,无故加重上诉人的责任,该笔资金占用补偿费的收取并没有任何依据,被上诉人也未因为上诉人使用量达不到100吨产生任何损失,更没有产生资金占用的情况,所以该笔费用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圣雅商贸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渊博建筑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
圣雅商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渊博建筑公司支付铝型材货款129044.05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5月15日起每逾期一天以129044.05元为基数按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渊博建筑公司支付用量不足资金占用补偿费7581.80元;3、***对渊博建筑公司偿还以上款项承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实现债权等相关费用由***、渊博建筑公司承担。
渊博建筑公司一审辩称,其有一份补充协议能够证实,涉案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是***,与其公司无关,申请圣雅商贸公司撤回对其公司的诉讼。
***一审辩称,希望与圣雅商贸公司达成和解,放宽资金给付期限,欠款129044.05元属实,在下月13号可以给付,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27日,渊博建筑公司作为甲方与华建铝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铝型材加工订做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渊博建筑公司就雄安容东片区C组团安置房工程向华建铝业公司加工定作铝型材;铝型材价格执行铝锭价+加工费的计价方式,其中铝锭价以甲方下单当日长江现货上午开盘铝锭报价的平均价为准;计重结算方式按实际过磅重量计重结算;甲方支付乙方50000元作为订单定金及履约保证金后,乙方根据甲方订单安排生产,若甲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定金(保证金)在最后一次货款结算时冲减;甲方承诺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使用乙方铝型材不低于100吨,在此基础上,乙方给予甲方最长60天最高600000元的欠款额度使用一次,即甲方应自首次欠款日起60日内向乙方结清全部欠款。此后继续提货,乙方按供货车次款到发货。以上结算方式执行到2021年1月31日,甲方应在2021年1月31日前向乙方结清全部欠款。此后继续提货,若书面约定新的结算方式,按款到发货执行;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结清欠款,则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欠款金额的1‰收取欠款利息,直至结清为止;若合同期间甲方使用量达不到100吨,甲方应根据不足部分按100元/吨给予乙方资金占用补偿。合同还就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作了约定。
2020年10月23日,***给华建铝业公司出具担保函一份,自愿为渊博建筑公司(债务人)与华建铝业公司针对“雄安容东片区C组团安置房工程”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向华建铝业公司承担的货款支付、库存处理等所有义务,向华建铝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该债务人向华建铝业公司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0年10月23日,渊博建筑公司作为甲方、华建铝业公司作为乙方、***作为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丙方为“雄安容东片区C组团安置房铝合金门窗及装饰百叶工程”实际负责人和实际承包人,丙方保证承担甲方与乙方签订的《铝型材加工定作合同》中约定的所有责任,付款流程为由丙方或发包方支付甲方后,甲方再另行支付给乙方;甲方收到丙方或发包方支付的费用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合同款等款项,但乙方可以要求丙方按照上述《铝型材加工订做合同》约定向乙方履行支付货款、库存处理义务,由《铝型材加工订做合同》发生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一系列相关法律、经济责任均由丙方一人承担处理,与甲方无关,丙方对甲乙双方之间的货款、库存等账务核对均予以认可。若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可以向丙方追偿。
合同签订后,华建铝业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华建铝业公司向渊博建筑公司发出业务往来确认单一份,该确认单载明:“截止到2021年5月15日止,贵处已签收铝合金材料欠我公司货款229044.05元。”渊博建筑公司在该确认单上盖章予以确认。华建铝业公司又向渊博建筑公司发出业务往来确认单一份,该确认单载明:“截止到2021年9月15日止,贵处已签收铝合金材料欠我公司货款129044.05元。”渊博建筑公司在该确认单上盖章、***予以确认。
渊博建筑公司对圣雅商贸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但主张***为涉案铝材使用项目实际负责人,使用数量由***进行核对,欠款数额不对。***主张其挂靠渊博建筑公司与华建铝业公司签订合同,实际使用华建铝业公司铝材24.182吨,价值533644.97元,渊博建筑公司已向华建铝业公司付款450000元,尚欠华建铝业公司83644.97元。圣雅商贸公司主张向渊博建筑公司发货金额为579044.04元,渊博建筑公司付款450000元,其中包含定金50000元,欠款129044.05元。
圣雅商贸公司主张渊博建筑公司共使用华建铝业公司铝型材为24.182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达到承诺用量100吨,按照合同约定,渊博建筑公司应向华建铝业公司支付用量不足资金占用补偿费7581.80元。***主张合同约定时即对使用量约定提出异议,华建铝业公司同意更改该条款,圣雅商贸公司不予认可。
圣雅商贸公司主张双方合同约定渊博建筑公司违约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支付逾期利息,根据合同约定,渊博建筑公司应在2021年1月31日前向华建铝业公司结清全部欠款,截止到对账日2021年5月15日渊博建筑公司仍未付款,故主张逾期利息以129044.05元基数,从2021年5月15日起,按日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另查明,华建铝业公司于2021年11月14日与圣雅商贸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渊博建筑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及附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权利)全部转让给圣雅商贸公司,并依法通知了渊博建筑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华建铝业公司与渊博建筑公司间的铝型材加工定作合同及华建铝业公司、渊博建筑公司、***间的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华建铝业公司将其对渊博建筑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及附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权利)全部转让给圣雅商贸公司,并依法通知了渊博建筑公司、***,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故圣雅商贸公司有权要求渊博建筑公司、***履行所有案涉加工定作合同义务,但因案涉补充协议约定***为“雄安容东片区C组团安置房铝合金门窗及装饰百叶工程”实际负责人和实际承包人,渊博建筑公司付款系由***或发包方向渊博建筑公司付款后才向华建铝业公司付款,渊博建筑公司不认可达到付款条件,圣雅商贸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付款条件成就,故圣雅商贸公司要求渊博建筑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案涉补充协议约定,***对案涉加工定作合同承担全部责任,华建铝业公司可单独向***主张案涉加工合同责任,故圣雅商贸公司要求***承担合同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经一审法院审查,渊博建筑公司尚欠圣雅商贸公司铝型材款129044.05元,故圣雅商贸公司依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要求***支付铝型材款129044.05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圣雅商贸公司要求***支付用量不足资金占用补偿费7581.8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圣雅商贸公司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但逾期利息应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为宜。渊博建筑公司、***辩称欠款数额不对,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且华建铝业公司与渊博建筑公司进行了两次对账,渊博建筑公司均未提出异议,而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对华建铝业公司与渊博建筑公司双方之间的货款、库存等账务核对均予以认可,故对渊博建筑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支付给圣雅商贸公司货款129044.0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29044.0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支付给圣雅商贸公司用量不足资金占用补偿费7581.8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圣雅商贸公司对渊博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33元,减半收取1516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786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的沟通记录,有笔订单被取消,上诉人不承担付款责任。被上诉人质证称,与华建铝业朱家卫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通过时间可以显示,该记录是2021年2月10日华建铝业朱家卫所提供的一个货款金额。但是在此之后,华建铝业又再次向上诉人供货1941.5公斤,故该微信记录显示的货款金额并非所有的货值。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华建铝业公司、渊博建筑公司的定作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涉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实际欠付货款数额、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标准及上诉人应否支付用量不足资金占用补偿费。关于欠付货款的数额,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认可欠货款值为129044.05元,且与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2021年5月15日业务往来账务确认单相印证,本院对上诉人主张的货值数额不予采信。上诉人存在逾期付款,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过高,一审法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上诉人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上诉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达到承诺用量,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补偿费,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宇宁
审判员  邵 淼
审判员  迟文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