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521执164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执行人:通化县石湖林场,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石湖镇。
法定代表人:**,石湖林场场长。
本院在执行***与通化县石湖林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42887元。被执行人自动缴纳42887元,本院已将该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并且缴纳案件执行费1265元,据此(2019)吉0521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