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521执121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
被执行人:通化县石湖林场,住所地通化县石湖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县石湖林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2,646元,现被执行人通化县石湖林场已自动履行22,646元,本院将该笔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