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石湖林业有限公司

某某、通化县石湖林场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521执121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 被执行人:通化县石湖林场,住所地通化县石湖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县石湖林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2,646元,现被执行人通化县石湖林场已自动履行22,646元,本院将该笔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