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521执恢227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快******煤炭经销处,住所地通化县快***团结路979号。
经营者:***。
被执行人:通化县石湖林场,住所地通化县石湖镇公益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场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快******煤炭经销处与被执行人通化县石湖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自动履行欠款2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后一并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