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521执恢24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住通化县。
被申请执行人:通化县石湖林场,住所地通化县石湖镇。
法定代表人:**,场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县石湖林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5,45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现已经将执行款交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