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石湖林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化县石湖林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521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住通化县石湖镇镇直委一组。 被申请执行人:通化县石湖林场,住所地通化县石湖镇。 法定代表人:**,场长。委托代理人:***,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县石湖林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90983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终结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