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石湖林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化县石湖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521民初1117号 原告:***,男,195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县石湖林场,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石湖镇公益村。 法定代表人:**,场长。 原告***与被告通化县石湖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