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沃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3766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冶市。
被告:武汉华沃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村谢家湾303号。
法定代表人:朱毅,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华沃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炳锐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天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