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5民终4974号
上诉人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泉港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翁福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21)闽0505民初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碧宗
审 判 员 陈大银
审 判 员 陈志煌
法官助理 冯叶勇
书 记 员 林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