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02民初7106号
原告: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柳厝村柳厝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738701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30.30元,撤诉减半收取11965.15元,由原告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