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5执26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开发区A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7387016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5民初28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75021.3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160127.37元,缴纳案件执行费149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甘元利
审 判 员 樊 雄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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