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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21民初575号之三
原告:***鸿腾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东海县白塔埠镇麦墩村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203FMQ03。
法定代表人:孟祥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进,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思娜,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奇,安徽元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存,安徽元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澳启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芦岗乡人民政府院内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46026939。
法定代表人:邵彦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克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6960816X。
法定代表人:孙国臣,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鸿腾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澳启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6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充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鸿腾吊装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鸿腾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53元,减半收取2276.5元,保全费3710元,上述合计5986.5元,由原告***鸿腾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齐路
审判员任世斌
人民陪审员陈佳慧
二○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