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箱,男,汉族,1977年08月02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澳启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46026939,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芦岗乡人民政府院内502。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箱与被执行人河南澳启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澳启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164041010XXX1439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5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澳启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64041010XXX143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