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箱,男,汉族,1977年08月02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澳启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46026939,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芦岗乡人民政府院内5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澳启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澳启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640××××43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