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08月24日生,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河南澳启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澳启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澳启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2585××××0124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123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澳启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585××××01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23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