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1774号
原告:河南澳启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芦岗乡人民政府院内5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刘传箱,男,1977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澳启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传箱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澳启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澳启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谦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