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1435号之一
原告:新疆汇兴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皇渠北路18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澳启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芦岗乡人民政府院内502。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
原告新疆汇兴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澳启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汇兴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澳启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汇兴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汇兴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澳启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