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夏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昌邑海能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华夏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6民初3831号

申请人:山东昌邑海能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龙池镇(辛沙路北三干渠东)。

法定代表人:蒲伟,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华夏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长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史鹏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昌邑海能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15000元或其它同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昌邑市星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9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