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德东侨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终3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新华花苑30号楼2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775331993。
法定代表人:陈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云奇,男,该公司聘用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基宁,宁德市蕉城区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侨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陈普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764066237U。
法定代表人:原祥安,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宇清,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华,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宁德市东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10号2幢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6893919602。
法定代表人:罗智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鼎斌,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曈曈,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侨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宁德市东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902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侨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确认,“K0+440至K0+580与东晟泰怡园地下车库施工时2011年6月6日发生塌方,造成已换填路段塌方约2000立方米。……该塌方工程量由施工单位恢复,……2011年8月10日地下车库管桩修复无效。东晟地产将沿路一侧管桩全部拆除,重新安装,造成大面积塌方约4200立方米,延误至2012年11月26日才交付施工单位进行夯填,占用道路约18个月,造成施工单位项目部人员、机械、宿舍租赁无法清退”的事实在双方之间成立,也即双方均认可损失的存在。由此,双方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损失的具体数额。依据我省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只有在首选鉴定机构因故不能受理委托鉴定的情况下,才可启用备选机构。一审法院终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系因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此情形并非严格意义上因故不能受理委托鉴定的情况,且属于应当终止对外委托的情形,故一审法院此举不违反法定程序。首选鉴定机构退件后,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听证会上就无法补充鉴定材料发表了意见,该意见有合理之处,一审法院既未反馈给首选鉴定机构,也未向备选鉴定机构征询鉴定的可行性,于实务操作上未免有失变通。民事诉讼中,查证属实的证据是认定事实的根据,鉴定意见仅是证据之一种,故本案即便最终无法经由鉴定确证损失的具体数额,也不意味着此节事实无法通过其他证据予以认定。从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来看,与此节事实相关的部分要素已然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902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彭祖斌
审判员  郑 彦
审判员  孙 雯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薇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