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7民终4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新华花苑30号楼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为民,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霖晖,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林安,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19)闽0722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天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九天建设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并未在九天建设公司交养老保险,而是在福建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参保,且涉案工程是***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以后,九天建设公司支付相应的对价,该款项并不固定,工作并不具备稳定性,也没有形成隶属关系,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2.***并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向九天建设公司交付相应的竣工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已构成了违约,九天建设公司有权不支付相应的报酬。

***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天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福建省浦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浦劳人仲案[2019]35号裁决书;2.请求依法判决九天建设公司无需向***支付拖欠的工资76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九天建设公司承建正大奥格(福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酵车间及原料车间期间,***担任该项目的现场技术管理人员,从该项目开始施工至结算止共计工作15个月,月工资是10000元/月。2018年10月23日九天建设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确认拖欠***工资75000元、拖欠赵萍工资31000元,并承诺会先支付3万元工资给***、赵萍两人。2018年12月24日九天建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了30300元(工资30000元、差旅杂费300元)给***。2018年12月25日***向赵萍支付了31000元(九天建设公司支付的工资30000元、***垫付的1000元)。2019年7月18日***向浦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九天建设公司支付拖欠工资76000元。2019年8月26日浦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九天建设公司应一次性支付***被拖欠的工资76000元。九天建设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九天建设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九天建设公司是否有权拒付工资;3、本案应支付工资的数额。

关于焦点1,从《承诺书》的内容可知,九天建设公司认可***为其承建的正大奥格(福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酵车间及原料车间的现场技术管理人员,月工资为10000元,并确认拖欠***工资75000元。与九天建设公司所述双方是完成一定工作量支付对价的劳务关系不符。故本案九天建设公司与***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关于焦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支付劳动者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九天建设公司以***没有向其提供完整材料违约为由拒付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九天建设公司认为***违约,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焦点3,九天建设公司在《承诺书》中确认拖欠***工资75000元、赵萍工资31000元,并表示会先支付30000元工资给***、赵萍,后***将九天建设公司转账的30000元工资支付给赵萍,并垫付了1000元给赵萍,已结清赵萍工资。但***垫付的1000元为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因此,本案九天建设公司应向***支付拖欠工资75000元。

综上所述,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决:一、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拖欠工资75000元;二、驳回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与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九天建设公司主张双方成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经审查,九天建设公司承建正大奥格(福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酵车间及原料车间期间,为九天建设公司经营范围内工作,九天建设公司聘用***为现场技术管理人员,并约定了时间和工资,因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九天建设公司主张劳务关系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九天建设公司主张***未向其交付相应的竣工材料,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竣工材料为***持有,且该事由不构成其拒付工资的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审理。九天建设公司另辟蹊径解决。

综上所述,九天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发清

审 判 员 陈荣富

审 判 员 邱 翠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邱方平

书 记 员 赵 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