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722民初2200号
原告: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新华花苑30号楼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建雄,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为民,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霖晖,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林安,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建设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霖晖、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林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天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福建省浦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浦劳人仲案[2019]35号裁决书;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九天建设公司无需向***支付拖欠的工资76000元。事实和理由:九天建设公司与***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已由浦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浦劳人仲案[2019]35号仲裁裁决,但该裁决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九天建设公司与***之间没有形成任何合同关系,更不存在所谓的劳动合同关系,***要求九天建设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于法无据,本应当不予支持,然而浦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支持了***的仲裁请求,存在错误。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辩称,一、***与九天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11月***入职九天建设公司承建的“正大奥格有机肥发酵车间和预混车间工程”项目的现场技术管理人员至2017年6月8日(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月工资为10000元。二、九天建设公司应向***支付拖欠的工资76000元。2018年10月23日,***、资料员赵萍与九天建设公司进行结算工资,工作期限按15个月计算,合计共欠***与赵萍工资106000元(其中赵萍工资31000元,***工资75000元),在九天建设公司向***支付工资30000元后,***向赵萍付清了其在该工程项目的工资31000元,故九天建设公司尚拖欠***工资76000元。三、关于九天建设公司提供2015年至今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不能证明九天建设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恰恰证明了九天建设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保留向九天建设公司主张该诉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九天建设公司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职工养老保险明细表(2015年9月份至今)一份,证明:***不是九天建设公司员工,***就职于福建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进行参保,所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该份表不能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证明九天建设公司违反劳动法,没有为***参保。第二组:浦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浦劳人仲案[2019]35号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浦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九天建设公司一次性向***支付工资76000元。***质证,对该组证据无异议。第三组证据:EMS面单、EMS查询记录、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浦城营业部证明各一份,证明:九天建设公司在2019年9月5日就已向法院寄送材料提起诉讼。***质证,对该组证据无异议。第四组: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查询,证明:***在福建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参保,不是九天建设公司员工,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质证,对该证据三性没有异议,但***是2019年才在福建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参保。第五组:承诺书、正大奥格预混车间工程内业资料移交清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建筑工程资料归档清单、关于完成收尾工程和对质量工程整改的函各一份,证明***违反约定,至今未履行应尽职责向九天建设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严重影响九天建设公司与业主方的工程结算及支付。***质证,对承诺书、正大奥格预混车间工程内业资料移交清单的三性没有异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建筑工程资料归档清单三性均有异议;关于完成收尾工程和对质量工程整改的函形式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
对于九天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对第一组证据,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不能仅以是否为员工投保养老保险为认定依据,故对九天建设公司该组证据不予采信。对第二、三组证据,因***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第四组证据,九天建设公司提供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第五组证据,***对承诺书、正大奥格预混车间工程内业资料移交清单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建筑工程资料归档清单、关于完成收尾工程和对质量工程整改的函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正大奥格预混车间工程内业资料移交清单一份,证明:2018年12月24日,***作为九天建设公司承包的“正大奥格有机肥发酵车间和预混车间工程”项目的现场及管理人员在九天建设公司南平分公司向该分公司陈春生移交正大奥格“有机肥发酵车间和预混车间”工程内业资料。九天建设公司与***、赵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九天建设公司质证,三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相反可以证明***没有提供完整的资料给其,构成违约。第二组:《工作日记本》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九天建设公司质证,三性均有异议,这个是***单方制作,没有经过签字确认,也不能证明双方有劳动关系。第三组:《便笺》一份,证明:九天建设公司与***、赵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已向***支付工资75000元。九天建设公司质证,三性均有异议,这个是***单方制作,没有经过签字确认。第四组:《承诺书》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九天建设公司已向***支付工资75000元,还拖欠工资75000元;拖欠赵萍工资31000元。九天建设公司质证,三性没有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承诺书》不能证明双方是劳动关系,是双方对劳务关系的约定,***工资不是按月计算的,而是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之后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而且***的违约行为造成公司无法向业主结算。第五组证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一份,证明:九天建设公司向***支付工资30000元和差旅费300元。九天建设公司质证,三性没有异议,但结合***提供其他证据,***移交了部分材料,九天建设公司便支付一定对价。第六组:《收据》一张,证明:赵萍收到***支付其在九天建设公司承包的“正大奥格有机肥发酵车间和预混车间”项目拖欠的工资31000元。九天建设公司质证,三性均有异议,这是赵萍单方出具的。
对于***提供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对第一组、第四组、第五组证据,九天建设公司对这三组证据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第二组和第三组证据,因九天建设公司不予认可,且这些证据均系单方制作,故这两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第六组证据,九天建设公司认为该证据系赵萍单方出具,但该证据能与***提供的第五组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九天建设公司承建正大奥格(福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酵车间及原料车间期间,***担任该项目的现场技术管理人员,从该项目开始施工至结算止共计工作15个月,月工资是10000元/月。2018年10月23日九天建设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确认拖欠***工资75000元、拖欠赵萍工资31000元,并承诺会先支付3万元工资给***、赵萍两人。2018年12月24日九天建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了30300元(工资30000元、差旅杂费300元)给***。2018年12月25日***向赵萍支付了31000元(九天建设公司支付的工资30000元、***垫付的1000元)。2019年7月18日***向浦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九天建设公司支付拖欠工资76000元。2019年8月26日浦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九天建设公司应一次性支付***被拖欠的工资76000元。九天建设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九天建设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九天建设公司是否有权拒付工资;3、本案应支付工资的数额。
关于焦点1,从《承诺书》的内容可知,九天建设公司认可***为其承建的正大奥格(福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酵车间及原料车间的现场技术管理人员,月工资为10000元,并确认拖欠***工资75000元。与九天建设公司所述双方是完成一定工作量支付对价的劳务关系不符。故本案九天建设公司与***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关于焦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支付劳动者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九天建设公司以***没有向其提供完整材料违约为由拒付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九天建设公司认为***违约,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焦点3,九天建设公司在《承诺书》中确认拖欠***工资75000元、赵萍工资31000元,并表示会先支付30000元工资给***、赵萍,后***将九天建设公司转账的30000元工资支付给赵萍,并垫付了1000元给赵萍,已结清赵萍工资。但***垫付的1000元为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因此,本案九天建设公司应向***支付拖欠工资75000元。
综上所述,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拖欠工资75000元;
二、驳回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季跃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江欢
书记员周旋
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