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终8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新华花苑30号楼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霖晖,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为民,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武,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9)闽072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19)闽072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熊建安

审判员  吴彦瑾

审判员  刘冬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隽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