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终8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新华花苑30号楼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霖晖,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为民,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武,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9)闽072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19)闽072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熊建安
审判员 吴彦瑾
审判员 刘冬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隽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