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执异4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
法定代表人赵卫卫,该公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永东,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异议称,请求法院撤销(2017)鲁1602执19号执行裁定书,返还异议人已缴纳的10050元。理由:1、“2017年10月25日前”应包含25日是当日,异议人在10月25日支付3万元慰问金没有违约,不应按4万元支付慰问金。根据《民法总则》第205条之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根据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订的日期计算2017年10月25日是应包括在协议履行期内的,异议人在10月25日支付没有违约。2、在2017年12月25日之前异议人已多次联系***领取慰问金,但***故意撒谎,恶意拖延时间。异议人已经按照调解协议要求履行通知异议人领取过付款,并没有违约,不应按4万元支付慰问金。3、异议人于2017年10月25日10:06向***支付3万元,因***银行卡为二类账户,二类账户每天转账限额为1万元,导致支付失败,未能支付的原因在于***,异议人不存在违约。4、滨城区法院将异议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因异议人投标工程需要,无奈之下向滨城区法院转入10050元,不代表异议人认可***执行申请事项,不代表异议人认可向***支付10000元,不认可支付执行费50元。对此,异议人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特申请滨城区法院返还异议人10050元。
经审查查明,原告***与被告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鲁1602民初348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协议内容为:一、原告***与被告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务费用均已结清。二、被告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慰问金30000元,若逾期支付则被告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自愿按40000元向原告***支付慰问金。三、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原告***不得再向被告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之后,异议人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000元,2017年10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0000元,2017年10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交到滨城区法院账户10000元,共计支付30000元。
另查明,2018年1月5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慰问金1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案号为(2018)鲁1602执19号。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向异议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异议人于2018年1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交到本院账务账户10050元,其中包括执行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异议人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0月25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慰问金30000元,逾期则按40000元支付。2017年10月25日前异议人并没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元慰问金,构成逾期,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异议人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剩余10000元慰问金,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缺乏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军明
人民陪审员 徐淑红
人民陪审员 王庆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