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

山东宝路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22民初2287号
原告:山东宝路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青城镇焦家村东、广青路北851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荣滨,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赵卫卫,董事长。
原告山东宝路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宝路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宝路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宝路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1.00元,保全费1120.00元,共计2371.00元,由原告山东宝路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洪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