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4919号
原告:滨州红星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梁才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326048032。
法定代表人:董光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国,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0618186XN。
法定代表人:赵卫卫,董事长。
被告:***,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滨州红星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滨州红星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红星玻璃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红星玻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贾凯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申春艳
书 记 员 邢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