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3702号
原告:东营华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N4PDPOY。
法定代表人:王秀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俊,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0618186XN。
法定代表人:赵卫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东营华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东营华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营华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