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

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无棣金羚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民初1724号
原告: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赵卫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永东,山东国曜琴岛(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棣金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院前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王德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棣金羚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2365元,由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秀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