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

山东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91民初184号
原告:山东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东海一路瑞安小区北邻。
法定代表人:马文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东山,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赵卫卫,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永东,山东国曜琴岛(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彬,山东国曜琴岛(滨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云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玲玲
书 记 员 刘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