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02民初1055号
原告: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