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

山东宝路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22执保279号
申请人:山东宝路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068744647P。住所地:高青县青城镇焦家村东、广青路北8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0618186XN。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宝路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2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其自有车辆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鲁0322民初2287号,并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公民身份号码:)提供的担保车辆(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对被申请人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2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