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

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6执复1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代理人***,滨州经济开发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复议申请人山东黄河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门窗公司)因不服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的(2018)鲁1602执异4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与黄河门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滨城区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鲁1602民初348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协议内容为:一、***与黄河门窗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务费用均已结清。二、黄河门窗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慰问金30000元,若逾期支付则黄河门窗公司自愿按40000元向***支付慰问金。三、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不得再向黄河门窗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之后,异议人黄河门窗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000元,2017年10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0000元,2017年10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交到滨城区法院账户10000元,共计支付30000元。
另查明,2018年1月5日滨城区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黄河门窗公司支付逾期支付慰问金10000元。同日立案,案号为(2018)鲁1602执19号。滨城区法院于2018年1月11日向异议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异议人于2018年1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交到滨城区法院账务账户10050元,其中包括执行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法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异议人黄河门窗公司应于2017年10月25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慰问金30000元,逾期则按40000元支付。2017年10月25日前异议人并没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元慰问金,构成逾期,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异议人黄河门窗公司支付剩余10000元慰问金,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黄河门窗公司的异议请求,缺乏证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黄河门窗公司的异议请求。
黄河门窗公司提出复议称:“2017年10月25日之前支付”包含25日当日支付,复议申请人在10月25日当日有一次向被申请人专款3万元行为,即依约履行支付义务,复议申请人没有违约。因被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为二类账户,导致复议申请人于10月25日转账的3万元被退回,不属于复议申请人的责任,复议申请人没有违约。原执行裁定没有审查复议申请人于10月25日一次性向被申请人专款3万元的重要事实,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应依法予以纠正。被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应该立案,立案后应驳回执行请求。综上,滨城区法院未全面审查复议申请人依法履约行为,作出错误裁定,请求撤销(2018)鲁1602执异44号执行裁定,撤销(2018)鲁1602执19号执行案件,返还复议申请人不得已交纳的10050元。
经审查查明,***与黄河门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滨城区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鲁1602民初348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协议内容为:一、***与黄河门窗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务费用均已结清。二、黄河门窗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慰问金30000元,若逾期支付则黄河门窗公司自愿按40000元向***支付慰问金。三、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不得再向黄河门窗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2017年10月24日下午,黄河门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给***打电话,要***到公司领取该笔款项,***称请不下假离不开,要求公司给现打款,***称公司有财务制度,没有收条没法付款,最后,***对***说“你今天务必过来领钱啊,不然后果自负,”最终***没到公司领款。异议人黄河门窗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10:06:37给***提供的账号转账3万元,但是于16:56:14退汇。后来得知,退汇是因为***提供的账户属于二类账户,一天的交易额不能超过10000元。之后,异议人黄河门窗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000元,2017年10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0000元,2017年10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交到滨城区法院账户10000元,共计支付30000元。
其他查明的事实与滨城区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17年10月24日黄河门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给***通过电话要***到公司领取该笔款项,但***以多种理由推脱没去。2017年10月25日,黄河门窗公司给***提供的账号转账30000元,但因为***提供的账户属于二类账户,交易额不能超过10000元退汇。由此可以认定黄河门窗公司在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之前,积极履行了付款义务,款项没有到***手中一是因为***没有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另一方面是因为因为***提供的账户存在履行瑕疵,并且黄河门窗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履行了付款义务,没有按期履行的责任不应由黄河门窗公司负担。超期履行加重责任的设置是为了通过对不信守承诺的行为的惩戒达到督促义务人履行的目的,在黄河门窗公司积极履行的情况下,因为对方的原因导致履行不能,不应对积极履行的一方进行惩戒。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查法院对事实的认定遗漏了重要事实,导致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但是对于复议申请人要求撤销(2018)鲁1602执19号执行案件,返还复议申请人已交纳的10050元的请求,因超出复议案件审查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滨城区法院(2018)鲁1602执异4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