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81民初371号之二
原告:濮阳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安凯路5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大庆中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濮阳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濮阳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濮阳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计32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500元,由原告濮阳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濮阳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143036.96元,本院予以退回105536.96元给原告濮阳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蓝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