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02民初3641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娟、***(实习),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中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21826021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