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90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久强,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南为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角弓柳城三社。
法定代表人:*林为。
被告: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郑静。
原告***与被告陇南为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岭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胡宇航
书 记 员  *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