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90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久强,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南为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角弓柳城三社。
法定代表人:*林为。
被告: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郑静。
原告***与被告陇南为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岭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胡宇航
书 记 员 *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