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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民初2172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告:***,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告:梁冠芳,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告:仇发开,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强,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通锦路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071266。
法定代表人:张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亚琼,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理,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中煤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盘歌路6号富雅.国际生活广场1号楼五层5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2255J。
法定代表人:张矿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贵,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晖望勘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MA5NW3PL0B。
法定代表人:曾双义。
被告:贵州明贤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云岩区贵阳市百花大道百花坪巷2号金桥家园A栋3单元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HPXW03X。
法定代表人:李启中。
被告:广东广湛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佛建设路333号113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18JJ1K。
法定代表人:李奎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洁,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H1706520XA。
法定代表人:郑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奎,四川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启中,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现被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被告:卢文龙,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现被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被告:贾崇明,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现被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被告:罗盛权,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现被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本院受理原告***、***、梁冠芳、仇发开与被告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中煤地质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晖望勘探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明贤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广湛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卢文龙、李启中、贾崇明、罗盛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梁冠芳、仇发开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冠芳、仇发开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冠芳、仇发开撤诉。
本案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原告已预交97419元),由原告***、***、梁冠芳、仇发开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76019元,由原告***、***、梁冠芳、仇发开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判长  吴卫华
审判员  陈玉明
审判员  刘骏全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