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9023号 原告: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环岛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功,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