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格林勒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民初2713号 原告:江苏格林勒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万全路59号-3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告: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格林勒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格林勒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格林勒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格林勒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0元,由原告江苏格林勒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