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安达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22民初3626号
原告:***,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君,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周口安达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项城市高寺镇106国道东1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93241647R。
法定代表人:丁拥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坤,男,199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周口安达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明、周慧君、被告***、被告安达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安达建设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款102,9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安达建设公司承接延安市万达一期项目工程,***是安达建设公司的内部管理人,也是项目的承包人。因***手下人手不够,便请求***找一下工人去给他打工。***带着十几名工人于2019年6月至2019年年底在***承包的工地上打工。2020年4月22日,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02,970元。被告承诺于2020年6-7月付清余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拖欠的工资。安达建设公司作为发包方应依法承担责任。
***辩称,***在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5日以承包的方式在延安承包的工程。***2020年4月5日退场后,和***在4月22日签订了一个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一共多少钱,已付了多少钱,还欠多少钱。***代***付了4个工人工资3万多元钱,这个钱应该从***要求的数额中扣除。***干的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共花费维修款26,000元,也应该从***要求的数额中扣除。
安达建设公司辩称,***是用该公司的资质承包的工程,***是***承包的工程中一个标段的包工头,***的工资应该由甲方或***支付,与该公司无关。***与该公司无任何劳务合同关系,故该公司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延安万达城首开地块1-3,12,14-18#楼及车库内电气系统、防雷接地系统、给排水系统、消费弱电结构预埋等安装工程机电劳务施工分包给安达建设公司。安达建设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了***。***带领十几名工人在上述工地上为***提供劳务。***施工结束后,***、***双方于2020年4月22日确认,***尚欠***工资款102,970元。***承诺于2020年6月至7月支付该款。***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申请出庭的证人证言、被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所有证据均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为***提供劳务,***依法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要求***支付工资款102,97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辩称,其代***付了4个工人工资3万多元,该款应从***要求的数额中扣除;***干的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共花费维修款26,000元,也应该从***要求的数额中扣除。关于该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支付4个工人的工资与本案***所提供的劳务存在关联性;***也未提供有力证据证实***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其进行维修支出了26,000元。故本院对***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要求安达建设公司承担责任,因***系给***提供劳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向***主张权利,其要求安达建设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款102,97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9.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日富
审 判 员  申 兴
人民陪审员  韩玉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