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安达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达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4402号 原告:***,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达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南段(百盛国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达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11990号仲裁裁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