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2225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达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高寺镇106国道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达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