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安达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达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2225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达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高寺镇106国道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达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