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6执恢58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万家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常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惠丰街19号。
法定代表人:***。
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常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71061元,全部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财产调查,查到被执行人苏州常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州常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唐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妤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