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6财保242号
申请人:重庆南方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东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万家社区。
法定代表人:*银光。
申请人重庆南方漆业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1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南方漆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南方漆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