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特202号
申请人: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万家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申请人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称,请求撤销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56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在仲裁庭审时将仲裁请求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工资4000元并更为支付7400元,***变更请求的时间发生在举证期间届满后,增加的部分应当另行申请仲裁,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违反了《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仲裁裁决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辩称,其申请变更仲裁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
经审查查明:***于2019年1月8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的工资4000元。2019年3月7日,***在仲裁庭审中将请求金额增加为7400元。仲裁中,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均确认,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的工资,但工资的具体数额双方均不清楚应如何计算。2019年3月28日,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双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56号仲裁裁决,裁决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13日期间工资6501.44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判断仲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着重审查:仲裁员是否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仲裁庭的组成是否违法;仲裁机构是否未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是否未能陈述、进行辩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否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质证等。本案中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上述情形,其主张***增加的请求部分应当另行仲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冯燕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