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163号
原告:重庆南方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东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万家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南方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南方漆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处理好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南方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2.00元,减半收取2861.00元,由原告重庆南方漆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鸣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