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依据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56号仲裁裁决书,受理***与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书内容,正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在审理过程中。本案执行依据双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56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