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3民初1304号
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九峰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廖小琴,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广
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4元(已减半),由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鲜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定峰
书 记 员 郑 勉